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01-19

6 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 量验收结果, 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 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区)分行.中储粮总公 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 并及时汇总 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实际数量和质量与 销售标的不符的,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 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 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 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 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 要追究中储粮 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 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 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 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中晚稻全部 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 扣回全部费用利息 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 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 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 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

7 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 所 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 直属库) 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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