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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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 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 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 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

11 省(区) .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5元,粳稻最低收购 价每市斤1.4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 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 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粳稻杂质 1%以内, 水分14.5%以内, 出糙率77%~79% (含77%, 不含79%) , 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 中晚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1 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 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粮发 〔2010〕

178 号) 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 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 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湖南、广西、四川

11 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 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 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 属企业;

(2)上述

11 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

7 个主销区 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 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 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 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 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并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三年 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

2 业的主渠道作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 点安排.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 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 粮直属库、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 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 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 收购价中晚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 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申请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为保证收储中 晚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 价中晚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 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 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 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 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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