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01-02
51 直销从业人员遇到与直销公司相关法律问题时,可藉由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之网 站得知法律谘询时间,再以电话事先预约时段,即可协助解答多层次传销民事争议之疑问.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 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法律关系 及经销权继承说明 文林宜男、周於蓁 供专业意见后,予以汇整撰写之. 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之法律关系:

(一)争议事实: 事业来电询问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 的法律关系为何?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第1项规 定:「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於每一子女 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 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 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 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 第20条第1项规定:「受雇者於其家庭成员 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

其请假日 数并入事假计算,全年以七日为限.」但同 法第22条则规定:「受雇者之配偶未就业 者,不适用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但 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传销商配偶想请育婴假,但申请 条件之一为传销商需能提出在职证明,故传 前言 本期介绍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的 法律关系、及传销权等问题,并由本 会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天财律师提 现职: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董事长 淡江大学国际企业学系专任教授 学历: 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经历: 1. 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2. 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谘询委员 3.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化妆品广告 管理谘议会」谘询委员 4. 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委员 5. 淡江大学国际企业学系主任 6. 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执行长 7.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顾问 林宜男 作者简介 现职: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法务处专员 周於蓁

52 销商主张其与传销事业间属雇佣关系. 传销事业则认为除非属於薪资转发、劳 保之公司员工,否则不具有雇佣关系. 因此,传销事业并未为传销商投保劳 保,故传销事业认为其与传销商不具有 雇佣关系.传销事业亦已就此问题,向 劳保局洽询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之法律 关系,但劳保局对此并无定论.

(二)法律建议: 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是否属於雇佣 关系?「民法」第482条:「称雇佣者, 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 约.」换言之,传销事业与其所聘雇之 员工间属於雇佣契约. 传销商地位则类似独立经销商, 即为一个独立经营之主体.公平交易委 员会「中华民国96年多层次传销事业经 营概况调查报告」第7页曾说明:「由 於传销商和多层次传销事业间无雇佣关 系,为促使传销商致力於销售及扩张组 织,除零售利润外,各多层次传销事业 亦设计奖金佣金分配制度,以达激励之 效.」 该段文字明确说明传销事业与传 销商间并不属於雇佣关系,故传销商之 参加契约近似於无名契约;

法律上关系 需视其契约约定,从其约定.依该穹ā沟71条及第72条,只要契约内容不 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 俗,国家法律即承认当事人所订定契约 为有效约定;

若有契约未约定之处,则 依照「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之规定. 传销商之传销权继承问题,即传销 权可否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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