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12-28

(二)杭州市上城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安见产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

2、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天马集团就与安见产融及安见科技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并递交仲裁保全申请.根据天马集团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向上城法 院提 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上城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见产融、安见科技名下 银行存款 47,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东方恒正于

2019 年5月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5月21 日出具的 (2018)沪01 执975 号之二 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截取如下: 经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 步森股份 2,240 万股股票的质押登记. 步森股份 2,240 万股股票被浙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 院于

2018 年7月4日以(2018)浙0102 财保

6 号首先进行了司法冻结.本院于

2018 年7月31 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 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240 万股 步森股份 股票.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对 步森股份 2,240 万股股票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致函杭州市 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回函表示同意将 步森股份 2,240 万股股票的处置权移 交本院,由本院一并实施对 步森股份 2,240 万股股票的续封、解封、评估、 拍卖、分配拍卖所得款等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一) 、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240 万股股票 (证券简称: 步森股份 ;

证券代码 002569)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087999844929)所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240 万股股 票(证券简称: 步森股份 ;

证券代码:002569)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 、买受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 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 、解除本院及浙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安见汉时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240 万股股票的司法冻结, 所有 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并注销上述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次裁定, 本次拍卖完成后相关股份不存在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或 其他法院司法冻结的风险. 问题

三、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东方恒正将持有你公司 16%股份,为第一大 股东, 目前实际控制人赵春霞通过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持有你公司 13.86% 股份,为第二大股东,你公司认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请你公司结合持股 比例、人员任免过程及选任权力、未来持股变动计划等,详细说明你公司仍然 认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你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控制权争夺 的风险.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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