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7-12-17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 排涝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 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 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 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 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 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 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 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 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 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 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 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 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 理措施. 4.2 防护距离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 和有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 的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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