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9-01
i HJ -

201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7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9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9

9 其他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11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2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典型有色金属冶炼炉窑主要入炉物料及产物一览表

33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34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

41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2?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 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 核算方法及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 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 不适用于突发泄漏、 火灾、 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 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 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 南 火电》 (HJ 888)进行核算;

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 术指南 锅炉》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2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20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集烟 fugitive gas collecting 指对熔炼炉、还原炉、烟化炉、吹炼炉、精炼炉等冶炼炉窑加料口、出料口、出渣口、 溜槽、转运包子等处逸散的无组织烟气进行收集的过程.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condition 指炉窑启、停导致烟气制酸系统无法稳定运行的生产状态.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3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 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附录 A.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5465、GB

25466、GB

25467、 GB

25468、GB30770 等国家排放标准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附录 A.排放标准 中未包含但污染源实际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 应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 并结合原辅料、 燃料成分和生产工艺情况,考虑增加氮氧化物、其他特征重金属等污染物. 4.4 核算方法选取 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 数法和排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附录 A.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其他污染物采用类比法核算.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二氧化硫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 量时,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 放实测数据核算.

4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 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 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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