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7-12-08

其次, 人 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 主持下, 双方多次磋商后才签署的, 并不存在 胁迫或考虑不充足的情况;

再次, 在人民调解 协议签订的当天, 该公司即按照协议约定内容 赔付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家属, 公司的这一履行 行为已实际认可了人民调解协议.所以综上 情况, 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从形式上看存在瑕 疵, 但该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赔 偿义务的行为已经认可了该协议, 所以人民调 解协议应已生效.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华娟原告系被告的父亲, 原、 被告作为家庭成 员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家庭承包地.后原、 被告达成协议约定, 由被告单独使用家庭承包 地办砖厂并给付租金, 被告拒绝给付租金.

一、 家庭成员之间分地经营协议的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 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说 明农村集体土地是承包到户, 不是具体到人, 但农户家庭成员能否分割家庭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来分析, 这项权 利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分割处理 的.而且 《民法总则》 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达成的协议 有效, 应当遵守.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约定等 达成的协议, 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具有法律 效力, 但涉及人身关系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原告的内部出租行为, 属于自主行使承包经营 权, 并无违法情形.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家庭成员通过合理协商, 分割本户范围内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 而且对签约的当事人有 约束力, 即使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例外.

二、 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的认定 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应当由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那么, 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属于物权还是 债权呢?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和 《物权法》 第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确立 的划分标准是: 经依法登记 , 通过其他方式 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经过依法登 记, 则具有物权性质;

反之, 与普通合同债权无 异.本案原告向被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没 有经过向发包方村集体申请登记, 属于家庭成 员内部的自行调整.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 下, 根据案件具体事实, 原告向被告提供土地 使用权, 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 符合租赁合同 的基本形式, 应认定为合同之债, 适用 《合同 法》 的相关规定. 而且, 从法律的公平性来分析, 家庭成员 内部分地后, 其成员应只对自己分得份额内的 土地享有处置权, 如被告对其他家庭成员份额 内的土地都享有处置权, 将会损害其他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据此, 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土地使用的事实清 楚, 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家庭成员之间租赁土地协议是否有效 丁迅原告周某某与原告罗某某是夫妻关系, 分别是被 告周某的祖父、 祖母, 被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是夫妻关 系.1999 年7月, 两原告自建了坐落在某镇的房屋一 套, 面积为268.99 平方米.2012 年该房屋面临征地拆 迁, 原告的儿子周甲向拆迁部门商谈房屋拆迁事宜时 出具了一份 《析产协议》 .该协议主要内容是: 周某某 将268.99 房屋分给了周甲 75.06 平方米、 吕某 75.06 平 方米、 周某75.98平方米、 王某31.09平方米.2012年9 月1日, 原告周某某向拆迁部门提交了一份 《赠与书》 , 该赠与书载明: 因某地块拆迁, 自愿将其中3 套105 平 方米左右房屋赠与给周某、 周甲、 吕某, 75平方米左右 一套赠与王某, 绝不反悔.淮安区城市资产投资发展 中心于2012年9月1日与周某、 王某、 周甲、 吕某、 周某 某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 按照拆迁协议书约定, 周某、 周甲、 吕某各享有1 套面积为105 平方米左右安 置房屋, 王某享有1套75平方米左右安置房屋, 周某某 享有1套低保房屋.后因被告周某与王某夫妻之间发 生矛盾, 两原告就要求撤销赠与.目前上述安置房屋 尚未交付.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赠与合同标的物的确定 以及是否已完成权利转移. 第一种意见, 本案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实体房屋, 因为该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 没有交付, 原告享有任意 撤销权.第二种意见, 本案赠与合同的标的是拆迁安 置的权益, 是一种财产利益, 在签署拆迁协议书时视为 已经交付, 原告不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合同法第一百八 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是: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 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理 论上, 财产是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 体.财产的构成, 并非局限具体物, 亦包含具有金钱价 值的财产性利益.本案中, 原告被拆迁房屋存在着一 个有形财产向财产利益的转化过程, 在房屋被征收后, 原告所获得的并非是直接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 而 是相应的补偿安置利益.原告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也并 未获得实体的不动产, 赠与书中载明将3套105平方米 左右房屋赠与给周某、 周甲、 吕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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