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Self-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Thermal power generation and boiler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4-25发布 2017-06-01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i目次1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1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4

7 其他.5 ii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4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 对锅炉的监测;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 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3223、GB

132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力发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captive power plant 指企业以满足自身生产、办公以及生活的电力需要为主建设的火力发电机组(厂) . 3.3 锅炉 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 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和其他工质的设备.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2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1.1 监测点位 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内燃机)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 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 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5.1.1.2 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气筒等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1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燃煤 14MW 或20t/h 及以上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

1 、氨

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 或20t/h 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汞及其化合物 月 燃油 14MW 或20t/h 及以上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氨

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 或20t/h 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月 燃气

3 14MW 或20t/h 及以上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

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 或20t/h 以下 氮氧化物 月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年注1: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 注2: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 注3:仅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 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4:型煤、水煤浆、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

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 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5: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应执行最严格的监测频次. 注6:排气筒废气监测应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2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煤、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 厂界 颗粒物

1 季度 油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非甲烷总烃 季度

3 所有燃料 氨罐区周边 氨2季度 注1:未封闭堆场需增加监测频次.周边无敏感点的,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注2:适用于使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 5.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3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燃料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 频次 涉单台 14MW 或20t/h 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 机的排污单位 燃煤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1、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 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 、流量 月 脱硫废水排放口 pH 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月 燃气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1、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 、流量 季度 燃油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1、石油类、 硫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全 盐量) 、流量 月 脱硫废水排放口 pH 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月 所有 循环冷却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流量 季度 所有 直流冷却水排放口 水温、流量 日 总余氯 冬、 夏 各监 测一 次 仅涉单台 14MW 或20t/h 以下锅炉的排污 单位 所有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流量年注1:生活污水若不排入总排口,可不测总磷. 注2:除脱 硫废水外,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

脱硫废水不外排 的,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 布情况. 表4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噪声排放源 序号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噪声排放源 主设备 辅助设备

1 燃煤锅炉 发电机、蒸汽轮机 引风机、冷却塔、脱硫塔、给水泵、灰渣 泵房、碎煤机房、循环泵房等

2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气轮机 (内燃机) 冷却塔、压气机等

3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汽轮机、发电机 空压机、风机、水泵等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提高监测频次.

4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按照 HJ/T

164 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 pH 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 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次.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 1~表3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 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6.1.2.1 生产运行情况 燃煤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煤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产 灰量、产渣量. 燃气机组: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气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燃油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油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及时记录锅炉或燃气轮机停机、启动情况. 6.1.2.2 燃料分析结果 燃煤锅炉应每日记录煤质分析,包括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等;

燃 气锅炉应每日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

燃油锅炉应每日记录油品品质分析,包括含硫量等;

其 他燃料的锅炉应每日记录燃料成分.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 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等. 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要求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

5 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 危险废物包括催化还原脱硝工艺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其他工艺可能产生 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

7 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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