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10-18
第1页,共29 页 台湾人寿卡安心30重大伤病健康保险附约-00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台湾人寿卡安心

30 重大伤病健康保险附约 主要给付项目: 1.

重大伤病保险金 2.住院日额保险金 中华民国105年4月6日 台寿字第1052320022号函备查 (本保险疾病(含重大伤病)之等待期间为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之期间 , 但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年龄为 零岁者,其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项目(以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为准)不受等待期间限制.) (本保险因费率计算考虑脱退率致本保险无解约金.) (本保险「重大伤病」之定义:系指被保险人於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师诊断 确定罹患重大伤病者,详请参阅契约条款.) (本保险重大伤病围为「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围」,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遗传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陈代谢异常疾病.

三、心、肺、胃肠、肾脏、?经、骨骼系统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体异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职业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缩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产儿所引起之?经、肌肉、骨骼、心脏、肺脏等之并发症.) (被保险人须具备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身分,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申请重大伤病证明;

取得 证明后,始得向本公司申请重大伤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师初次诊断为重大伤病,并取得「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核发之重大伤病证明,才符合重大伤病 保险金申?资格.) (被保险人於投保前曾经取得或投保时正在申请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核定重大伤病证明者 , 或投保前曾经符合属 由诊治医师迳?认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申请重大伤病证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负担之资格者,本 公司不负给付「重大伤病保险金」的责任.) 免费申诉

电话:0800-213-269. 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台湾人寿卡安心30 重大伤病健康保险附约 (以下简称本附约) 系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 要保人 之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 释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所称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系指保险单面页所载本附约之保险金额,如该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金额为准.

二、「保险年龄」:系指按投保时被保险人之足岁计算,但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以后 每经过一个保险单年度加算一岁,且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保险年龄不变.

三、「缴费期间」:系指保险单所载明本附约之缴费年限.

四、「保险期间」:本附约之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五、「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不含)以后或复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六、「重大伤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不含)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医师 诊断确定而属「重大伤病围」项目之一者.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 之限制.

七、「重大伤病围」:系指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实施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免自?负担费用办法」 附表「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围」中所载之项目,如附表,但排除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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