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7-08-01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号:AC-145-2R1 颁发日期:2011 年7月12 日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飞行标准司

2011 年6月18 日-1-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45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 定的规定》制定,目的是指导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申 请人)如何申请维修许可证以及正确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并按要求提交申请维修许可证必需的文件、资料.本咨询通告 还明确了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收费方法.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外/地区维修单位. 3. 撤销

2003 年2月10 日颁发的 AC-145-2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 请指南》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对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如何向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提供程序上和政策性的解 释说明,如何满足 CCAR-145 部的要求还需参考规章本身和有关 咨询通告.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审查收费按工时成本核算,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收费标准制定. 5. 申请条件 5.1 申请人至少应具有下述 CCAR-145 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 述维修工作类别和维修项目类别之一的承修能力或条件: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2011 年6月18 日-3- (1)维修工作类别: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 定期检修;

(2)维修项目类别: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除整台动 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 5.2 申请人应具有本国或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5.3 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应是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及其上装用的 动力装置、螺旋桨和航空器部件. 5.4 申请人初次申请和新增项目申请应具有下述民航局可接受 的送修意向函件: (1)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

或(2)非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但应至少包含或另行提 交可追溯至中国用户送修意向的证明文件. 5.5 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于每年

2 月1日前提交上 一年度的《维修单位年度报告》 (F145-4 表) . 5.6 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协助其办理维修许可申请业务, 代理 人应经申请人授权并接受过相关法规知识培训,熟悉 CCAR-145 法规和维修许可申请程序.维修单位应将代理人信息报民航局 备案. 5.7 申请人如以往在民航局存在不良记录,可能造成申请不被 接受.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民航局签发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取消申请或不接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2011 年6月18 日-4- 受审查;

(2) 不配合民航局组织的审查或有关维修质量的调查;

(3) 民航局实施审查后不支付审查费用;

(4) 不按规定向民航局提交要求上报的信息;

(5) 为中国用户修理的航空产品出现严重维修质量问 题;

(6) 有意向民航局提供虚假信息. 6. 管理职能部门 国外/地区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下述部门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

155 号 邮编:100710 传真:86-10-64030987 7.申请程序 7.1 申请人应首先详细阅读现行有效的 CCAR-145 部规章及相关 《咨询通告》 (AC) .申请人可与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管 理职能部门联系如何获取上述文件或访问有关网站(如,中国 民航维修网,网址 http://www.china-cam.cn/) . 7.2 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准备申请资料,申请书表格可使 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应为原件.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 无需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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