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7-07-21

1 参见蒋恩慈、侯放, 《澳门商法典概论》 ,澳门基金会出版,第77 页至

78 页. 债权人法益的重要制度,澳门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经济 活动的秩序相当不利,外资在决定是否在某地投资会先考虑当地的 经济秩序环境是否稳定,而外资正是现今澳门经济亟需的资金.为 了保护澳门经济活动的秩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符合澳门 社会经济现况的前提下,立法者有必要考虑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 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舶来品,在立法时自然需要借鉴外国的经 验,本文在阐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问题时,会结合外国的经 验,思考一套适合澳门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三、外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用於针对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股 东,使债权人可能越过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公司的股东追索债 务.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如有滥用有限公司的有限责 任能力和独立於股东外的法律人格等行为,该有限公司的独立人格 於此时会被否认,公司和股东的人格会被视作一体,股东因此须要 对公司的对外债务负上连带、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 中,此制度称为 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解散公 司不同,不会引起公司人格归於消灭的后果,只有公司的独立人格 被股东滥用并侵害他人的权利时,法院会将这段法律关系中公司的 独立人格 否认 掉,使法律责任直接落在股东头上,公司与其他 人发生法律关系时的独立人格仍被承认.所谓公司人格被滥用,是 指股东利用法人资格规避法律;

或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回避合同义 务;

或者利用公司的身份作为欺诈第三人的工具.此外,公司人格 形骸化也像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一样,可能导致公司人格被否 认.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公司与股东的财产 混同;

(2)业务混同;

(3)组织机构的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 发生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至於一般的有限公司也有可能发生公 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况,本来根邢薰镜睦砺,有限公 司的独立人格得到很大的保障,很难会被滥用.公司由股东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组成,分别掌握决策、执行和监察职能.监事 会监察? 公司的运作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和是否遵循?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股东们起? 制约的作用;

而且股东人数为众数,股东们 对同一事情的利益和愿望未必一致,因此各股东会互相牵制,每个 股东很难将公司变成达成自己意志的工具.但是,有限公司里有一 名股东所拥有的股在众股东中拥有压倒性的优势,或者各股东其实 都命於一名股东称为 控权股东 ,那公司的运作就有可能 被该名股东操纵,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很容易被干涉.一人有限公司 因为股东只有一个,公司的独立性更易被干涉,公司人格很容易与 股东人格混同.这种公司由於实际上被一名股东操纵,故此称为 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与 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相对. 正是由於 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和 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 司 容易成为股东规避法律和侵害债权人法益的工具,所以法律发 展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法益.

四、公司人格被滥用时会出现的现象 单是股东的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并不足以导致公司人格被否 认,债权人或社会的法益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时,法院才 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否认公司的人格.如果无人因公司人格 被滥用而蒙受损失,诉讼就不会出现.基於民事诉讼的 不告不 理 原则,如果无人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主动对案件进行管,公 司人格自然不会被否认.只有公司人格被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才有可能被适用.美国的经验显示,当出现了以下现象时,就可判 定公司人格已被滥用2 : 代理或工具:如果股东控制公司的各种事务并随意干预公司的 运作,法院就可认定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东的 代理 (Agent)或 工具 (Instrumentality) .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公司事 务的控制和干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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