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7-07-21
从一人有限公司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澳门应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郑锦耀* 在《商法典》的规定中,有限公司的形式包括了一人有限公司, 任何自然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有 不少优点,澳门有九成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正是本 澳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一群,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可以令小本经营的中 小企业的企业主减轻不少风险,因此推广一人有限公司对本澳的经 济发展大有好处,澳门值得提倡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实际上一人 有限公司在澳门的数量并不多,在商业企业主中所占的比重也小, 究其原因,除了是因为公司名称被冠上 一人 两字容易令不熟悉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公众误会以为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很有限,在港 澳华人 不怕生错命,最怕改坏名 的心理下大多不愿设立一人有 限公司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人有限公司往往由一名股东实 质控制并亲自进行管理,唯一的股东没有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缺 乏有效制约的结果,就是唯一的股东容易利用其特殊的身份滥用公 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股东规避法律和逃避义务的工具,这特 徵也令人们对一人有限公司存有戒心,基於保障客户对公司的信 心,人们因此大多不愿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为了建立人们对一人有 限公司的信任,使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工具,以及鼓 励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澳门应设立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令债权人可藉? 这个制度向非善意的公司股东追索. * 澳门大学法律学院中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澳门的一人有限公司制度 根拿 《商法典》 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设立, 并以该自然人为唯一权利人,公司名称中应注明 一人公司 或 一人 字样.原为多名股东组成但因股东变动并且未能在九十日 内重新组成多名股东的公司,也可转变为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不 得同时成为一个以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人有限公司应指定一 名注册审计师作监事会的监事,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行为必须是 书面形式,并符合审计师报告书的要求.有关有限公司的规定,经 必要配合后适用於一人有限公司.1

二、澳门有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根拿 《商法典》 第二百一十三条 (单一股东) 的规定:

一、 宣告一人公司破产后,不论公司是否为公司资本之权利人,只要证 实公司财产不专门用作履行有关债务,则公司之单一股东须对公司 之一切债务负个人、连带及无限责任.

二、如不按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 b 项及g项之规定维持公司会计簿册,或公司与股东订立非 书面方式之法律行为时,推定存在上款所指财产不专门用作履行有 关债务之情况. 可知澳门也有类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制度,当 一人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后,只要公司的财产不是专为偿还债务,债 权人就可不理会公司的独立人格,穿过公司直接向股东追索.不过,这制度只适用於一人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况,一人有限公司 在存续时仍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所以严格来说澳门没有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因此,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 度和独立人格,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很容易失去保障;

而且澳门也 存在? 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如此会为不法分子提供一个法 律漏洞.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外国已是相当普遍的法理,有部分跨 国公司已经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常客,当这些跨国公司发现澳门 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结果不言而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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