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7-07-19 |
一、关于我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事宜
2003 年11 月20 日,我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北京戈德电 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7 年11 月20 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归还第一期借款
1400 万元,但由 于目前公司现金流较为紧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2007 年12 月26 日,按照合 同第十七条约定,由于我公司违约,国开行向我公司发函,宣布我公司
4100 万 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公司在
2008 年1月20 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2008 年2月2日,国开行发函称将对我公司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于
2008 年3月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2007 年年度报告) . 截至
5 月13 日,公司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等关于此借款事宜的任何消息, 为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特进行提示性说明.
二、关于石景山农行诉我公司借款一案
4 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
1492 号民事判决书.
1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6 年10 月17 日,我公司向农行石景山支行申请贷款
720 万元,贷款期 限12 个月,贷款到期日为
2007 年10 月16 日,用于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 公司建设, 北京市门头沟区赛阳特种水泥厂 (即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 以其机器设备为此次贷款提供了担保.2007 年10 月16 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我 公司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 农行石景山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 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主要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七百二十万元;
二、 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以其抵押 物的相应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 有关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
5 月13 日,公司仍未偿付上述借款;
上述诉讼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 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诉讼虽未达到公司应披露的重大诉讼的条件, 但为保证投资者合法权利 和知情权,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