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6-27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兹通告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谨订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正假 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6 号华润大厦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别大会」 ) ,以考虑并酌情 通过下列决议案 (不论有否修订) 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动议批准贷款总协议 (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的通函,本通告构成其 中一部分 ( 「该通函」 ) ) 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根钭苄殪度魏问奔淇纱龅哪甓壬舷 最高总额.」 承董事会命 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俊卿 香港,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 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须受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条文所规限) .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 2.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 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证 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交回本公司位於香港的总部,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4楼,方为有 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根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 ( 「上市规则」 ) 第13.39(4)条,股东大会上的 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鲜泄嬖虻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 票结果.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周俊卿女士 (主席) 、周龙山先 生 (行政总裁) 及刘忠国先生;

两名非执行董事,即杜文民先生及魏斌先生;

及四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即叶澍义先生、徐永模先生、曾学敏女士及林智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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