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06-17

激励对象违反相应的保密义务;

激励对象未经公司和/或其下属机构允许,从事除本职工作之外 的其他兼职;

激励对象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条件:

(一)年度绩效考核条件:自获得激励股权后,激励对象在公司 任职期间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等级以上 (目前公司适用的考 核评分机制为

5 分制1) .

(二)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完成个人业绩要求的 80%及以上. 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评分机制以公司公布且适用的制度为准,公 司可综合各个因素调整公司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评分机制.

1 绩效考核评分机制

5 分制是指公司对员工考核按照

5 分制进行评分, 其中, 评分为 4.5-5 分的为优秀等级;

评分在 4-4.5 分的,为良好等级;

评分在 3-4 分的,为达标等级;

评分低于

3 分的,为部分达标或不达标等 级. 公告编号:2018-004

7 在《2016 年度激励计划》

第九章后增加一章,作为

第十章 股 权激励解除锁定的程序 ,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 新增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自2016 年12 月16 日之日起激励对象在公司持续 全职工作每满一周年后

4 个月内,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申请激励股权解除锁定. 第二十六条 经公司审核确认符合的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所持 的激励股权解除锁定.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审核后,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或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的,公司有权选择(1)强制收 回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

或(2)要求激励对象延后一年解除锁定. 如公司要求强制收回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 激励对象应根据有限合伙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 普通合伙人 )届时的要求将其持有 的激励股权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价格(以下简称 实际支付 金额 )转让给普通合伙人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但本激励计划规定 特殊情形下强制收回时对强制收回的价格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2016 年度激励计划》的

第十章后增加一章,作为 第十一章 激励股权的转让 ,新增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公告编号:2018-004

8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在激励股权解除了转让限制后,且符合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公司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 企业的合伙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激励对 象可以转让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激励股权的,激励 对象应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激励股权的转让:

(一)如激励对象拟转让其所持有激励股权的,应优先采取直接 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的方式, 并应按照以下方式 进行: (1)激励对象应提前向公司发出关于拟转让其所持激励股权的 书面通知 (以下简称 转让通知 ) , 转让通知上应至少载明转让方、 拟转让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格,该等内容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激励 对象均应发出一份新的转让通知;

(2)公司对激励对象发出的转让通知进行审核,如经审核确认 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的 《股权激励协议》 、 公司章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限制转让情形的,公司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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