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7-06-13
(上接 C230 版)

二、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05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史丹 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史丹利农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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