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05-29

3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3万元) ,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 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 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 通知》 (财税〔2014〕

122 号)

2015 年1 月1 日起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缴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 免征

4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 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 通知》 (财税〔2014〕

122 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 日起

3 年内 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 政府性基金 免征

5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2014 年12 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有关收费基 取消、停征 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 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 、原生 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 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 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 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4〕74 号) 金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6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租赁手续费

2、农业部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 销登记收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

4、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 请求延期处理费

5、旅游部门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 级旅游景区标牌(含 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 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 号)

2015 年11 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7 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 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 记费等

7 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 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 〔2015〕92 号)2015 年10 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8 取消以下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 (财税

2015 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4、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2014〕101 号)

9 取消

314 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费项目详见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31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 (财综〔2013〕

98 号)

2013 年11 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10 在全国统一取消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等

31 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费项目详见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 (财综 〔2013〕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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