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5-26

4 - 6. 根锰?第168BA条的定义,指明法团的有关连公司是指某指明法团的附属公司或控 股公司,或该指明法团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第6部―公司向另一人作出的通讯(处长除外) 7. 第6部就该条?加入新的第IVAAA部,令公司可以电子方式(包括公司网站)向处长以外 的任何人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 8. 概述有关新增的第168BAF、168BAG及168BAH条的规定的《公司向另一人(处长除外) 作出的通讯指引》载於附件2,该指引亦已上载公司注册处网页(www.cr.gov.hk). 第8部―杂项修订 9. 第8部对该条?的某些条文作出轻微修订,以更正文本差异.该条?第99条现予修订, 就闭封成员登记册及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的方法订定条文,让上市公司除了在报章刊登广告 以外,还可选择按照《上市规则》发出通知. -

5 - 附件2 公司向另一人(处长除外)作出的通讯指引 《2010 年公司(修订)条例》就有关公司向另一人(处长除外) (「收件人」)作出的通讯 引入新的第 IVAAA 部,涵盖以印本形式和电子形式,以及通过网站作出的通讯.有关规 定如下: A. 印本形式的通讯 (第168BAF条) 1. 文件可以印本形式由专人或藉邮递方式送交收件人指明的地址,或按公司成员及债权证 持有人登记册,或董事及秘书登记册内所示的地址(因应情况而定),或如收件人是公司, 指其注册办事处.如公司不能取得收件人的地址,则文件可送交收件人最后为公司所知 的地址r 2. 如印本形式的文件是由公司的高级人员签署,则该文件即属已获充分认证r 3. 除非另有按公司的章程细则(就成员来说)或设立债权证的文书(就债权证持有人来说)或 任何其他协议(就其他人来说)所指明的时间,否则寄往香港地址的文件在邮寄后下一个 工作天,会被视作已由收件人收妥r以及 4. 如文件由专人送交,该文件会被视作在送抵之时,由收件人收妥. B. 电子形式(网站除外)的通讯 (第168BAG条) 1. 公司只可在取得收件人同意后,才可以电子方式把通讯发送到收件人指明的地址r 2. 如公司的身分以收件人指明的方式获得确认,或有关通讯载有公司身分的声明,而收件 人并无理由怀疑该声明的真实性,则有关公司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文件即属已获充分认 证;

3. 文件在公司以电子方式发送之后的

48 小时,或按公司的章程细则(就成员来说)或设立债 权证的文书(就债权证持有人来说)或任何其他协议(就其他人来说)所指明的较长期间终 结时(视乎适当情况而定),会被视作已由收件人收妥r 4. 属电子形式的文件亦可由专人或以邮递方式发送(例如发送载有电子形式文件的磁碟或 唯读光碟)r -

6 - 5. 收件人可给予最少

7 日或按公司的章程细则(就成员来说)或设立债权证的文书(就债权证 持有人来说)或任何其他协议(就其他人来说)所指明的较长期限(视乎适当情况而定),发 出撤销通知,以撤销其同意收取电子通讯的协议r以及 6. 公司的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在收到电子形式的文件后

28 日内,要求公司以印本形式 向他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公司须在收到有关要求后的

21 日内,或如该文件要求该成员 或债权证持有人采取某项行动,则在收到要求的

7 日内,送交或提供有关文件的印本. C. 通过网站作出的通讯 (第168BAH条) 1. 如公司的章程细则、成员决议或设定债权证的文书许可,而公司的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 亦同意利用网站通讯,则公司可通过公司网站与其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通讯,发送有关 文件或资料.公司的成员不得透过其网站与公司通讯r 2. 如公司要求其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同意利用网站通讯,并清楚述明没有作出回应的效 果,而该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没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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