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05-04

三、法律方面 本上诉涉及下列问题: 806/2011 p.10/14 - 审查证矫娴拿飨源砦 - 量刑标准 1. 上诉人提出了根笈芯龅 8,10,11,12,13,14 点的 事实,被害人没有出席庭审,在卷宗内没有存在供未来备忘用之声 明,上诉人也没有对有关的金额作出声明,因此根缎淌滤咚戏 典》第400 条审查证矫娲嬗写砦. 根缎淌滤咚戏ǖ洹返400 条第

2 款c)项规定,上诉亦得以 审查证矫婷飨杂写砦笪 , 只要有关瑕疵系单纯出自案卷所载 的资料,或出自该等资料结合一般经验法则者. 终审法院於

2001 年3月16 日,在第 16/2000 号刑事上诉案判 决中认定: 审查证械拿飨源砦笫侵敢讶隙ǖ氖率祷ゲ幌嗳,也 就是说,已认定的或未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上已被证实的事实不符,或 者从一个被认定的事实中得出在逻辑上不可接受的结论 . 错误还指违 反限定证募壑档墓嬖,或职业准则.错误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明 显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发现. 经分析原审判决书内所载的已被证实的事实及未被证实的事 实,并未发现互不相容的情况. 审查证矫,原审法院在事实的判断中作出如下说明: 嫌犯在庭审证时承认其被控合谋参与案中记载之第二宗在 行人隧道之电梯上取走他人财物之事实 , 并承认其该次获分得现金港 806/2011 p.11/14 币一千伍佰圆;

但是,关於控诉书指控之在同一隧道之第一次取走他 人财物之事件,嫌犯声称当日因天气炎热,其需打开遮阳伞,同时, 在该第一次之控诉事件中,其本人并无参与且无分得财物;

关於控诉 书指控之同一隧道之第三宗取走他人财物之事件 , 嫌犯声称当日知道 其他行为人准备偷窃之计划但其本人并无参与且无分得财物 , 其不知 其他行为人该次取走他人钱财之数目. 案中存在嫌犯在三次案发现场之具体行为举止之录像记录. 为此,上述认定事实,有嫌犯在庭审时的声明、证人证言和卷 宗内的有关文件 , 尤其是三次案发现场之录影记录和案中两名被害人 的供未来备忘笔录为证,本庭认为,获证事实证浞,足以认定. 具体分析相关的证,上诉人在审判证中承认与他人合谋盗 取第二被害人的金钱,并分得部分赃款.再结合卷宗的证,包括第 二被害人的报案纪录,以及曾接触第二被害人的侦检员的证言,再结 合现场的录影纪录 ,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盗窃 金额,亦是基於客观证韵喙厥率底鞒龅呐卸戏铣@砗吐呒,亦 未违反一般经验法则,更徨论犯了显而易见的错误. 事实上,上诉人是在质疑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以表达他对 合议庭所认定的事实的不同意见来试图质疑法官的自由心证 , 这是法 律所不允许的. 当然,不受质疑的自由心证必须是在以客观的、合乎逻辑及符 合常理的方式审查分析证幕∩纤纬傻男闹. 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审查证矫娌⑽次ケ骋陨纤岬降 任何准则或经验法则,因此,上诉人不能仅以其个人观点为由试图推 806/2011 p.12/14 翻原审法院所形成的心证. 因此,上诉人上述部分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 2. 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触犯的三项加重盗窃罪均处 以相同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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