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7-05-0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的先行判决(部分判决)的一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 沪73 民初

859 号(2017) 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

ESSUYAGE).

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陈少强. 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瓦莱奥公司 )与被告 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卢卡斯公司 )、被告 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富可公司 )、被告陈少 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程晓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技术调查官陈立参与了 本案诉讼,法官助理姜琳浩参与了案件审理.审理中,原告瓦莱奥公司申请本院 作出先行判决. 本院组织了听证. 原告瓦莱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 廖婷婷, 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参加了听证. 原告诉称: 原告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的 S

850、S

851、S950 型号的雨 刮器产品落入原告第 ZL200610160549.2 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1-10 的保护范围, 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被告卢卡斯公司、被告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制 造、 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陈少强立即停止制造 和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 ZL200610160549.2 号名称为 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 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卢卡斯公 司、被告富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陈少强制造、销售的 S

850、S

851、S950 型号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10 的保护范围, 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经过审理,原告及三被告已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涉案 专利技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比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法院 可以对技术问题作出判断.且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 响原告专利产品的销量, 悬而未决的诉讼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业务.故原告申请法 院就侵权认定作出先行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

原告没有证 据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法院没有因涉案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中止诉 讼,没有拖延时间,故原告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先行 判决申请. 本院查明:

一、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第 ZL200610160549.2 号名称为 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 的连接装置 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

2002 年10 月2日, 优先权日为

2001 年10 月15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1 年1月12 日,目前仍在保 护期内.该专利权利要求为: 1.刮水器的连接器, 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和一刮水器刷体的一部件之间 的连接与铰接,所述连接器从后向前纵向嵌在所述刮水器臂的向后纵向弯曲成 U 形的前端部内, 并且包括至少一可弹性变形的元件――所述元件把所述连接器锁 定在所述刮水器臂的前端部中的嵌入位置上,以及包括两个纵向垂直的侧边,所 述侧边设置成容纳在所述刮水器刷体的部件的两个侧翼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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