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03-31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之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 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别大会」 ) . 随附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 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 印列之指示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 楼,惟无论如何须於 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及於会上投 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 主要交易 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 i ―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财务资料

11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1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3 ―

1 ―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GW」 指 十亿瓦特 (1,000,000,000 瓦特) ,普遍用作量化发电量 之常用电力单位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浩泰新能源装备」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 方 「千瓦」 指 千瓦 (1,000瓦特) ,普遍用作量化发电量之常用电力单 位 「千瓦时」 指 千瓦时,电力行业使用之能量标准单位.一千瓦时等 於发电机在一小时内生产一千瓦特之能源量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仅供识别 ―

2 ― 释义「MW」 指 百万瓦特 (1,000,000瓦特) ,普遍用作量化发电量之常 用电力单位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先前采购合同」 指 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

3、采购合同4及采 购合同5 之统称 「采购合同1」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订 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2」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订 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3」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订立之 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4」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订立 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 5」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订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6」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订立 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7」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订 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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