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3-28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发生该等情况.

3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况,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 关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发生该等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发生此类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华电重工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 查的事项发生.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华电重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