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03-17

(一)在园区新设立经营不满

1 年,在园区实缴注册资本达

5000 万元 (含) 以上, 且其上级控股母公司总资产达

10 亿元 (含) 以上、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10 亿元(含)以上,并承诺 在认定次年纳入园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

3 亿元 (含) 以上且 形成的经营贡献达

1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由园区外原注册地新迁入本园区经营不满

1 年,上年 度产值(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以上,在园区实缴注册资本 ―5― 达5000 万元(含)以上,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园区统计核算的 营业收入达

3 亿元 (含) 以上且形成的经营贡献达

1500 万元 (含) 以上的企业.

(三)在园区经营满

1 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园区统计核算的 营业收入达

2 亿元 (含) 以上且形成的经营贡献达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认定奖励. 1.新设立、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设立、新迁入的 园区企业经营不满

1 年被认定为园区总部企业的, 认定当年给予 该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 万元. 2.现有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对经营满

1 年以上的园区企业认 定为园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

200 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从认定的次 年(含)起计算

3 年内,每年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对申请年度 企业经营贡献超过

2000 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经营贡献比上年 新增部分的 3%核定,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购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园区无自有办公用 房的,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 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的, 按购房房价 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 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200 万元.

(四)装修补贴.经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租用或购买园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自用并进行装修改造的,在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后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 用(经园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的50%,同一家企业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五)房租补贴.经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在园区无自有办 公用房的,从认定之日起

3 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 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最高每平方米每月

45 元的标准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 50%,每 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已申请本办法购房补 贴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房租补贴.

(六)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上述 奖励和补贴, 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家总部企业享受的支持金额不 超过

900 万元.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 售.

(七)对园区内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国内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可按照本条第

(三) 、

(四) 款规定情形申请购房补贴和装修补贴. ―7―

第三章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产业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对进驻园区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 企业、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承办机构,经营 期满

1 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骨干企业落地支持.对属于近两年入选国家工信部信 息中心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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