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03-17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松生〔2017〕6 号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现代服 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2月14 日―2―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范园区财政专项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园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最大限度发 挥财政资金对现代服务业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东莞松山湖(生 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 年) 》重点发展的包括总部经 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 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产 业. 本办法所支持的现代服务业细分领域仅限总部经济、 互联网 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 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集成电路设计等其它现代 服务业细分领域产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园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购买或租用园区载体物业, 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园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 三地 合一, 经营范围符合园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 独立核算、 自主经 ―3― 营、自负盈亏,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在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报送 各项统计报表,履行《投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园区 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 (不含免抵退税额、 进口环节 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 ,且扣除按相关政 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园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 纳入东莞松山 湖高新区(东莞生态园)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园区现代服务业发 展,通过奖励、补贴和配套方式,重点支持引进现代服务业优质 项目落户园区,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拓市场、人才引进及 培育,支持创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等. 第七条 申请本扶持专项资金单项资助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 须书面承诺在

5 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园区、 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 务. 第八条 在东莞市内、松山湖(生态园)外经营存续期超过

1 年的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后整体迁入园区,申请本扶持专项资金 ―4― 获得批准的,实际资助金额按本办法规定资助标准的 50%进行 计算发放. 第九条 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资金申报、 评审、报批、绩效评价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部经济产业支持 第十条 支持对象:对进驻园区的总部企业,符合本款规定 条件的,给予支持. 本款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园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定区域 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采购、集中销售、财务 结算、 行政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认定为园区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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