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7-01-26

2. 本协议约定事项已经各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 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增资方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增资款,逾期支付的增资款项按照日万分之五 向原股东支付违约金,原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享该笔款项.逾期支付增资款超过 三十个自然日后,原股东可以解除本协议.如丁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等变更手续,自逾期日起,向甲方支付增资款项日万分之五违约金,逾期变更登 记日期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后,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铝能清新持股比例降至 37.02%,铝能清新不再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增资有利于铝能清新未来拓展中铝集团及冶金行业环保综合服务 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股东的资源和资本优势及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专业管理和 技术优势,符合铝能清新及各方股东的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 权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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