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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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51) 与江苏东N光伏进行之须予披露交易 与江苏东N光伏进行之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交易时段后) ,南京协鑫新能源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以客户身份与江苏东N光伏 (本公司独立第三方) 以供应商身份订立江苏东N组件 销售协议,内容有关以单位价格人民币4.00元 (相等於约5.06港元) 供应100,000,000瓦的250瓦、255瓦、260瓦、300瓦、305瓦及310瓦太阳能组件,总代价为人民币 400,000,000元 (相等於约505,720,000港元) . 由於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订立 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 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1. 与江苏东N光伏进行之须予披露交易 本公司根鲜泄嬖虻14章刊发本公告.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交易时段后) ,南京协鑫新能源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以客户身份与江苏东N光伏 (本公司独立第三方) 以供应商身份订立江苏东N组件 销售协议,内容有关以单位价格人民币4.00元 (相等於约5.06港元) 供应100,000,000 瓦的250瓦、255瓦、260瓦、300瓦、305瓦及310瓦太阳能组件,总代价为人民币 400,000,000元 (相等於约505,720,000港元) . C

1 C 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之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ii) 订约方 供应商: 江苏东N光伏 客户: 南京协鑫新能源 (iii) 标的事宜 江苏东N光伏同意供应,而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购买100,000,000瓦的250瓦、 255瓦、260瓦、300瓦、305瓦及310瓦太阳能组件,单位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相 等於约5.06港元) ,总代价为人民币400,000,000元 (相等於约505,720,000港元) . 南京协鑫新能源须向江苏东N光伏支付: (a) 在江苏东N光伏於签署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后一星期内出具等额发票后, 支付总代价之20%;

(b) 於货到及经南京协鑫新能源验收太阳能组件后六个月内,并於履行以下条件 后两个星期内支付总代价之70%: (1) 江苏东N光伏於南京协鑫新能源付款前,经已就总代价出具增值税发票 (交付名单上之太阳能组件名称及规格须与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项下 所述者一致,且该名单须与太阳能组件一同付运) ;

(2) 於货到后,经由南京协鑫新能源或其授权代表即场验收太阳能组件;

所 有遗漏或损坏之太阳能组件 (如有) 经已由江苏东N光伏根斩N组 件销售协议更换;

及(3) 如在各方相互同意之情况下,可提前付款,而江苏东N光伏须根泄 人民银行订明之同期贷款利率提供现金折扣;

及(c) 总代价之余下10%须於继使用根斩N组件销售协议售出之太阳能组 件建设之电网与国家电网并网后一年届满,或太阳能组件货到后18个月后 C

2 C 两星期内 (以较早者为准) 支付,前提是当时之太阳能组件并无质量问题或有 关问题经已妥善解决. (iv) 代价基准 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之代价乃按照类似产品之市价计算,并经订约方公平磋 商后厘定. 2.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订立 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江苏东N光伏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3. 进行该等须予披露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起,本公司已公布多项可再生能源项目及收购事项,展示本集团 业务的新性质及,包括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八 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十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 十日之公告. 作为光伏发电站项目开发商,本集团须采购设备,如太阳能组件.因此,本集团与 江苏东N光伏进行磋商,以向江苏东N光伏 (太阳能组件之供应商) 购买太阳能组 件.本集团相信,江苏东N光伏可以合理的成本提供合乎我们所需品质标准的太阳 能组件. 基於上述理由,董事相信并认为江苏东N组件销售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4. 有关该等须予披露交易订约方之资料 江苏东N光伏 江苏东N光伏主要从事(i)光伏设备、太阳能、风能、LED节能的研发、技术谘询、 技术服务以及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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