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7-01-21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 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

7 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 合上述规定. 2.1.4.7询价通知书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中带 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 应商必须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无效. 2.1.4.8询价通知书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中带 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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