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30

3 ―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trochemica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HJ-20 ―

4 ― 目次前言.

5 1.适用范围.6 2.规范性引用文件.6 3.术语和定义.7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8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13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1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6 8.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0 9.合规判定方法.33 10.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装置.4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生产单元编码对照表.4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生产设施补充填报表单.4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可行技术参数附表.5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计算参数.7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84 附录 G(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96 HJ-20 ―

5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 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 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 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 术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20 ―

6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 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GB

31570、 GB

31571 和GB

31572 中规定的石油炼制工业和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 位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具体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原油加 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51、合成橡胶 制造

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2653、化学试剂和助剂

2661 和合成纤维制造

282 行业.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 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执行,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均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20 ―

7 ―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2045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31 号) 《关于印发及的通 知》(环办〔2015〕104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1 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 petrochemical industry enterprises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 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 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 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等. 3.4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以 非甲烷总烃表征. 3.5 新增污染源 new source 指2015 年1月1日(含)后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3.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source 指2015 年1月1日前,已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HJ-20 ―

8 ―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 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需要改正的提出改正措施, 并填入 改正措施 一栏.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当按照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填报信息包括邮政编码、是否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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