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12-01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 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 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 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 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我省未 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前,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 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 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 责提供结算凭证,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代收政府性基 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交10 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现货平台竞争交易 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 等结算凭证.

(五)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以及参与电力 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用电,由指定的电网企 业提供保底供电,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凡是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 价.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应选择 新售电公司购电,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 府规定的保底价格执行,直至用户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 议.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交纳 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 行,具体水平由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 推动电力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市场 主体成员有责任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提供信 息.信息公开事项接受市场主体监督,接受国家能源局东北 监管局、省能源局的监管.

(二)信用评价

11 省能源局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第 三方征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建立电力市场信用 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 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 惩戒机制,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不履约、欠费、滥用市 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电力市场主 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电力市场主体 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黑名单,不再进入市 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联合 惩戒.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 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探索建立银行授信、保函、保险 等保障电费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避免出现欠费、 逃费现象. 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 局可对市场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市场主体和 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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