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12-01

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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