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12-0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9月2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220000123962584G. 公司的设立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 [1993]47号文批准.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2]97号核准, 于2002年9月26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吉电股份 英文全称:JILIN ELECTRIC POWER CO.,LTD. 英文简称:JE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6,313,98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 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 大力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资源控制能力、提升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 的财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火电、水电、 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等) 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务、项目 建设委托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 ;

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 、制冷服务(由分支机 构凭许可证经营) ;

煤炭的采购与销售;

电站检修及运维服 务;

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 营管理业务;

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

碳排 放权交易;

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

燃烧煤烟污 染治理服务;

自有房屋租赁;

电力项目科技咨询;

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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