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11-09
2-2-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珠江路

222 号长发科技大厦

13 楼

电话:86

25 83193322 传真:86

25 83191022 2-2-2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苏永证字(2014)第075-4 号致: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中北 )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本所依法接受南京中北委托,担任南京中 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4 年6月,本所为南京中北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出具了苏永证字(2014)第075 号、075-1 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 ,并于

2014 年8月13 日、9 月12 日分别出具了苏永证字(2014)第075-2 号《江苏永衡 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一) 》 )和苏永证字(2014)第075-3 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 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出了《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40782 号,以下简称 《二次反馈 意见》 )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南京中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南京中 北的行为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南京中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南京中北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 《二次反馈意见》 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2-2-3 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和术语与《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 同) : 《二次反馈意见》问题:请你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以往案例,进一 步披露本次将划拨用地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合规性及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对上市 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南京中北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 式购买港华燃气51%的股权和华润燃气14%的股权,港华燃气的资产中,有73820.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具体如下: 序号土地位置 面积 (平方 米) 土地使用 权证编号 取得日期 取得 方式 用途 账面净值 (元) 评估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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