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6-11-04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燃气公司验收, 同意使用燃气设备、 燃气器具的民用燃气 (包括管道煤气、 天然气和罐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详细地址的,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属保险 标的:

(一)房屋;

(二)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是指房屋的内部装潢,以及固定装置于房屋内部的附 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是指放置在房屋内部区域的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 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古董、古币、古玩、字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书籍、帐册、档案、技术资料、

图表、计算机软 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音像制品、笔、手表、打火机、眼镜、手包等;

(四)拖拉机、农用机械及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 房屋;

(五)日用消耗品、养殖物及种植物;

(六) 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 保时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三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 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爆炸或因燃 气泄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财产损失.

(二)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其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 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一)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 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上述第五条、 第六条的各项赔偿金额不超过其所对应的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 各项对应赔偿限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 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或以燃气为能源 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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