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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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2018 年滨州市海洋伏季 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县(区)海洋与渔业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

2018 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局制定 了《2018 年滨州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

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4月20日-2-2018 年滨州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 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8〕

1 号) 、 《农业部 中国渔政亮剑

2018 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 案》 (农渔发〔2018〕4 号)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农渔办〔2018〕22 号)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鲁海渔函〔2018〕116 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 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 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为目的,按照 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 的原则, 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 督,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 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 , 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 防火、防风、防盗、防汛 管理措施, 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 -

3 - 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 绝户网 的专项整 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

35 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 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 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

5 月1日12 时至

9 月1日12 时.

(二)定置作业(含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5 月1日12 时至

8 月20 日12 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 虾禁渔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第 三条第五项规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部批准 后执行.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 贝类资源的, 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报省、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 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 倒须笼(俗称 地笼 )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 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 违规渔船渔获.

(七) 为做好青岛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

6 月20 日前, 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 -

4 - 网禁渔区线.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

5 月1日12 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 其中主机功率

110 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 别(RFID)基站的渔港及停泊点内.渔船船东应填写《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 1),休渔 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 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 安全管理. 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市港口停靠, 各地在执法巡查中发 现的外省籍渔船,要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 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政机构派员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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