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6-10-29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 见.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见附件 7) 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 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县及高新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 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 滨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受理滨州市规划区渤海五 路以西至渤海十八路以东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 滨城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滨州市规划区渤海五路 以东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 开发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滨州市规划区渤海十八 路以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 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建 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8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 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 8) ;

2、安装验收资料;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或安全技术咨 询报告;

7、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使用单位提交 的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 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使用登 记:

1、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

1 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2、未经检验检测、安全技术咨询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技 术咨询不合格的;

3、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 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

9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及高新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滨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办理滨州市规划区渤海五 路以西至渤海十八路以东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滨城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滨州市规划区渤海五路 以东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开发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滨州市规划区渤海十八 路以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 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从事备案登记的管理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备 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 请材料, 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的, 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 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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