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10-27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情况制订.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4 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 事会、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须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 配.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现金分红政策: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之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见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

2012 年9月11 日临 2012-021 号、临2012-023 号公告) ,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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