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6-10-13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 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 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那么, 涉案广告是否是属于上述例外情形呢?答案应是否定的. 从该广告播出的形式看, 该广告似乎接近于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这种 广告类型.然而,如果仔细审查涉案广告的内容就可发现,该广告的内容远超出了该条款允 许的出现 赞助单位名称 的规范性内容. 它不仅包括广告的发布方,也就是 探索与发现 节目的 赞助单位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而且还包括了 山高人为峰 红塔集团 努 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 字样.不仅如此,在电视广告画面中, 山高人为峰 ,是以特殊的 字体和在优美的背景中出现的,且出现的电视画外音也并非是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 而是 山高人为峰 红塔集团 . 这种广告方式只能说明, 该广告当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出现 赞 助单位名称 字样的赞助广告, 而属于名为非烟草企业赞助广告实为改头换面的烟草企业形 象的烟草广告,是一种典型的为法律所禁止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第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函》对于 '

山高人为峰'

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

4 未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 的认定也是完全错误的. 山高人为峰 这是一句众所周知的红塔集团广告语, 它作为红塔集团的企业品牌广告 一直在电视上进行发布 (中央电视台

10 套和

2 套节目都有此广告) , 同时它作为烟草广告也 一直发布在红塔集团自身的网站上(见附件四) ,由此可见,认定 山高人为峰 未用在烟 草广告中宣传 完全不符合事实. 山高人为峰 包含烟草广告元素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红塔集团公司网站上,我们可以 看到其对 山高人为峰 广告语作了如下阐述(见附件五) : 山高人为峰 是集团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山高人为峰 集中体现了集团的价值观――人本至上,务实为先,创新求远.它包含 着三个层面的含义:对于社会而言, 山 是红塔集团, 人 是社会大众,无论红塔集团再 高,都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土壤,体现了积极回报社会的责任理念;

对于消费者而言, 山 是红塔集团, 人 是消费者, 山高人为峰 寓意无论红塔集团再高,消费者永远都在它之 上,体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宗旨;

对于员工而言, 山 是红塔集团, 人 是红塔人, 山高人为峰 寓意无论红塔集团再高,也是靠红塔人的努力得来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 理思想. 山高人为峰 是集团优良传统的传承创新 山高人为峰 传承和创新了红塔集团的优良传统―― 天下有玉烟,天外还有天 . 天下有玉烟 是红塔人追求的目标,更是红塔人自信豪迈的完美展现;

天外还有天 是 红塔人永无止境的奋斗精神,更是红塔人谦虚谨慎的生动写照. 山高人为峰 传承了红塔 人谦逊、自信、进取的优良传统,饱含了红塔集团人本、务实、创新的价值主张,鲜明地展 现了红塔人勇于拼搏、坚持不懈、自我超越的精神境界. 从上述两段红塔集团关于 山高人为峰 的阐述可以看出: (1) 山高人为峰 是整个 红塔集团的文化理念, 而非作为涉案广告发布者――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所独有的文化理 念,将该口号作为广告语是对整个红塔集团,即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象 的宣传,而非仅仅是对云南红塔有限责任公司的宣传. (2)作为一个大型的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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