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8-05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595 号 罪犯马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 惠城法刑一初字第

2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杰犯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2013 年10 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6 年11 月14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3月21 日以罪犯马杰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3月3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3月31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12 月23 日至

2016 年1月31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15 次,2015 年1月、

2015 年11 月共获得表扬

2 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叶贞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596 号 罪犯申海清,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6月6日作出(2012) 惠城法刑一初字第

1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海清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申海 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于

2014 年12 月20 日以 (2014) 东中法刑执字第

2018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 期执行至

2017 年5月18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3月21 日以罪犯申海清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3月3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3月31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 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海清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 年10 月1日至

2016 年1月31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16 次,2015 年4月、

2015 年10 月共获得表扬

2 次,2016 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2016 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申海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海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9月18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叶贞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597 号 罪犯张某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9月9日作出(2014) 珠香法刑初字第

15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判决生效后,

2014 年10 月15 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6 年9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3月21 日以罪犯张某某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3月3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3月31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 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1月20 日至

2016 年1月31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8 次,2016 年1月获得 表扬.该犯于

2016 年3月30 日履行完罚金刑人民币

3000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 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叶贞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598 号 罪犯夏国权,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11 月29 日作出(2012) 深中法刑一初字第

11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权犯贩卖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宣判后,同案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 年6月14 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105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 年6月25 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7 年5月25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3月21 日以罪犯夏国权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3月3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3月31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 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权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7月15 日至

2016 年1月31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26 次,2014 年4月、

2015 年1月、2015 年7月共获得表扬

3 次,

2015 年8月被评为改 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

1 分.该犯分别于

2015 年8月4日、

2016 年1月28 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

3000 元、3000 元.根据罪犯 收支明细表,该犯于

2014 年1月至

2016 年1月期间,狱内共消 费达 20759.79 元,月均消费约 830.39 元,截至

2016 年1月27 日,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 1599.63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现金交款单、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 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国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 犯确有履行罚金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罚 金刑,故本院对其减刑;

但因其尚未履行完罚金刑,减刑幅度应 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 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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