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9-26

6 - 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予以抵销,对全资子公司 B 与联营 公司 C 的内部交易损益没有进行抵销.在年报审计时,注册 会计师以 C 公司并非是 B 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B 公司不持有 C 公司任何股权 为由,认为 B 公司与 C 公司的 内部交易损益不必予以抵销. 根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 第七条的规定, 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的规定,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 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 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 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 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 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 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 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因此,公司和注 册会计师在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和编制合并报表时未考虑上 述未实现内部交易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第 七条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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