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08-25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Shuang Xin Law firm TEL:(+86)0993-2015148 E-mail:xjsxzj@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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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怀钟腥嘶嵋榈姆梢饧 致: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永琴律师、陈慧泉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12 年12 月18 日14 时召开的

2012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怀 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下称"《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荒技得魇椤(下称"《募集说明 书》")的要求,根据《会议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如下保 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前述材料真实、完整,副本材料或复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Shuang Xin Law firm TEL:(+86)0993-2015148 E-mail:xjsxzj@126.com

2 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证实、有效;

其有关人员在接受 本所调查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均为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 案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2 年12 月4日,公司根据《会议规程》第六条和《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上发 布了《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怀钟 人会议召开公告》(下称"《会议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拟审议议题及表决方 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会议于

2012 年12 月18 日14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1204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12 石河子 CP001 的主承销商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设银行"或"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就《会议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会议规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Shuang Xin Law firm TEL:(+86)0993-2015148 E-mail:xjsx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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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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