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6-08-23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EW TIMES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66)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拟行使蓝天之可换股债券II 背景兹提述本公司及蓝天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之联合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 「该通函」 ) ,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本公司根灰I及 交易II合共出售85.46%之盛宏股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通函所界定之词汇在本公告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於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之公告中所披露,出售完成I及 出售完成II经已达致,确信( 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於其后分别收到可换股债券I及 可换股债券II. 诚如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及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之通函中所披露,可换股债券I全 部部份所附之换股权均已获行使. * 仅供识别2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之公告中所披露,确信已出售本金额43,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II及其权利.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确信进一步向一名独立第三方出售本金额1,5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II及其权利. 拟行使蓝天之可换股债券II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持有170,298,521股蓝天股份( 相当於蓝天已发行股本1.98% ) ,而确信则持有本金额88,035,348港元之可换股债券II.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董事会批准行使本金额88,035,348港元之可换股债券II所附之换股权,转换价为每股换股股份0.379港元( 「行使可换股债券 II 」 ) , ,将向确信发行232,283,240股蓝天股份( 相当於蓝天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2.70%,另相当於蓝天经根惺箍苫还烧II所发行之换股股份所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63% ) . 於行使可换股债券II后,本集团将合共持有402,581,761股蓝天股份( 相当於蓝天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4.68%,另相当於蓝天经根惺箍苫还烧II所发行之换股股份所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4.56%( 当中假设除根惺箍苫还烧II发行换股股份外,蓝天之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 . 上市规则之涵义由於上市规则项下适用於行使可换股债券 II之百分比率( 与於本公告日期前十二 个月内行使本金额57,805,108港元部份之可换股债券I汇 集计算)超过5%但低於25%,根鲜泄嬖虻谑恼,行使可换股债券II( 按所述汇集基准计算)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执行董事郑明杰先生( 彼亦为蓝天之执行董事兼主席)於本公告日期持有1,031,291,256股蓝天股份( 相当於蓝天已发行股本约11.99% ) .因此,郑明杰先生为本公司之控制人及蓝天之主要股东,而根鲜泄嬖虻14A.28条,行使可换股债券II亦构成一项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3 由於(i)持有3,516,537,544股股份( 相当於约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及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之65.00% ) 之万新企业有限公司已以书面批准行使可换股债券II;

及(ii)倘本公司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寻求批准行使可换股债券II,概无股东需要放弃投票,本公司将根鲜泄嬖虻14A.37条向联交所申请豁免遵守有关股东大会之规定.倘联交所授出所述豁免,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行使可换股债券II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 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i)行使可换股债券II之进一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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