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6-15 |
8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 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 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 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其中,银行结售汇会计科目设置应区分即期结 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 间市场交易业务应分别核算;
银行应区分结售汇业务保存结售汇业 务单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另外,银行提交的材料因特殊原 因与以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在申请报告中予以解释说明;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 明材料;
6.如银行同时申请开办对私业务,应同时提交安装有个人本外 币兑换标识的图片;
7.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 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银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 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9 1.2.2 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业务说明] 境内法人银行在京分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事前向北京外汇管理 部备案. [办理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 知》 (汇发〔2015〕31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备案业务起
20 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 明材料;
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提交相 关材料 银行 准备材料 北京外汇管理 部予以备案 现场验收
10 6.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7.如银行同时申请开办对私业务,应同时提交安装有个人本外 币兑换标识的图片.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银行分支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 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吸收合并的,银行分支机构无需再申 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1.2.3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业务说明]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应事前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备案. [办理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 知》 (汇发〔2015〕31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提交相 关材料 银行 准备材料 北京外汇管理 部予以备案
11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备案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