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6-06-11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 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 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 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 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 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 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 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 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 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 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 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 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 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 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 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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