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6-04-10

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解读 广州 Tel.(+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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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8 0465 nansha@wjnco.com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对用 工单位能否根据上表第

2 项的规定退回劳动者的问题, 《暂行规定》并未作出禁止.据此,可以理解为用工单 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 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则不能与被退 回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劳动合同的解除 除了对可退回及禁止 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作 出了规定外,《暂行规定》 还对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劳 务派遣单位应如何处理的问 题作出了比劳动合同法更详 细的规定. 出现上表中第

1、2 项 情形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 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 被退回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第

3 至6项情形的,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重新派遣: >

>

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重新派 遣,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

>

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重新派遣,被派 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等待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 由于劳动合同法及《暂行条例》均未界定 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 范围,对于劳动报酬等可以量化的条件, 较为容易界定,而对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用工单位 等无法量化的条件是否包含在《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 定的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内,以何种标准判断提高或 降低等问题,则极容易产生争议. 6. 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解 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金.《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 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据该条直接向劳务 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跨地区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就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劳务派遣所确 定的原则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 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主体可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分支 机构或者用工单位.若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有地 有分支机构的,则由其分支机构缴纳;

若无分支机构的, 则由用工单位缴纳. 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任 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连带 责任. 此外,《暂行规定》还特别就用工单位违反界定辅 助性岗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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