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6-03-20

9 (3) 摘要仅作为技术信息之用,不能考虑作为任何其他用途,特别是不能用 来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4) 国际申请应该: (i) 使用规定的语言;

(ii) 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iii) 符合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iv) 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4条请求书(1) 请求书应该包括: (i) 请求将国际申请按本条约的规定予以处理;

(ii) 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对发 明给予保护( 指定国 );

如果对于任何指定国可以获得地区专 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非国家专利的,应在请求书 中说明;

如果按照地区专利条约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将其申请限 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的,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并说明希望 获得地区专利,应认为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约国;

如果按照指定 国的本国法,对该国的指定具有申请地区专利的效力的,对该国 的指定应认为声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

(iii) 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

(iv) 发明的名称;

(v) 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如果指定国中至少有一国的本 国法规定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该提供这些事项.在其他情况下, 上述这些事项可以在请求书中提供,也可以在写给每一个指定国 的通知中提供,如果该国本国法要求提供这些事项,但是允许提 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这些事项. (2) 每一个指定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费用. (3) 除申请人要求第43条所述的其他任何一种保护外,指定国家是指希望得 到的保护是由指定国授予专利或者代表指定国授予专利.为本款的目的,不适用第2条(ii)的规定. (4) 指定国的本国法要求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但允许在提出 国家申请以后提供的,请求书中没有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专利合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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