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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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致: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赛特股份 、 公司 )与山东 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本所现出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及其前身设立以及变更 的政府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确认函等本次挂牌有关文件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就本次挂牌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

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 了适当核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淄博0533-2791600 临淄0533-7360201 http://www.dadiren.cn -

3 -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 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 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 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淄博0533-2791600 临淄0533-7360201 http://www.dadiren.cn -

4 - 目录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1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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