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6-02-02

(五)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

12 个月期间, 被三个 (含) 以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或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区级同一行政 执法部门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资金拨付;

在资 金拨付前,新增行政处罚并达到上述条件的,不予资金拨付.

(六)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未达标销号的,暂缓资金拨付;

在 规定的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达标销号的,不予资金拨付. -

4 -

七、 其他

(一) 本申报指南约定的税收贡献特指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 用、票证发生时间除有明确规定扶持时间外,界定为

2018 年1月1日至

12 月31 日,不满

12 个月以实际发生月计算.

(二)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策执行、 企业评价反馈情况, 会同区企业服务中心,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或出具政策解释,并以 修订的实施细则或政策解释为准.

(三) 行业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或 委托第三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 如发现申请单位提供材 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 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报送材料.

(四)对恶意隐瞒重大行政违法事项和责任事故,以及编造 虚假项目、票据及其他佐证资料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除追 缴资金外,连续

3 年不再受理区级政策扶持资金申报.

八、 支持项目目录 涉及政策资金支持类项目条款共

25 条. 1.对新引进落户项目的投运奖励.6 - 2.对新引进属世界

500 强、行业前

10 强企业项目的投资补 贴8-3.对中介招商的奖励.10 - 4.对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厂房)补助.11 - 5.对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厂房)租金补贴.13 - -

5 - 6.对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厂房)的装修补贴.15 - 7.对投资机构落户入驻的租房补贴.17 - 8.对企业研发创新成果阶段性补贴.19 - 9.对企业投资建设研发创新平台的奖励.29 - 10.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奖励.30 - 11.对新品投入生产销售的奖励.32 - 12.对企业单品销售上台阶的奖励.33 - 13.对企业规模首次进入全国前

10 强、30 强的补贴.34 - 14.对企业收购批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补贴.35 - 15.对新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7 - 16.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企业品种生产的补贴

38 - 17.对生产车间通过国际认证(并代工生产)的奖励.40 - 18.对企业新增上规入库并稳定增长的奖励.42 - 19.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贴.45 - 20.对区内企业协作配套协同发展的补贴.47 - 21.对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展会的补贴.48 - 22.对企业融资补贴.50 - 23.对研发成果转让交易的奖励.53 - 24.对申报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非临床)规范认证的奖 励54 - 25.对专业机构参与区内医废处置的补贴.56 - -

6 -

一、申报条件 与区政府或科技园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新引进企业, 或者是已投产运营的企业新增投资的新建项目, 上述项目达到投 资协议约定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医学城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新增投资项目同时附经备案 机关(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认定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税收解缴情况证明材料 (无 需企业提供,由部门函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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