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6-01-28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受让公司股份的人,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份依法须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公司

8 股份的股东和依法受让公司股份的人,应在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或协议后十日内, 向公司提供有关材料,由公司报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 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 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於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 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 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 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 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 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 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 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 的一部份;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菊鲁碳跎僮⒉嶙时尽⒐夯毓煞荨⒌髡扇峁沟;

(五)公司在其经营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 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 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或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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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回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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