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6-01-14
AP0081A 博西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世贸商城10A01室-邮编20033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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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 采购和分包通用条款博 - 西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_博西莫泵业(苏州)有限公司 订单是指按照第

1 条的规定接受的订单,遵照下列"通用条款"(其效力 高于我司以前并未接受的任何条款,包括供应商的通用销售条款)完成的 订单,但是,采用书面废除方式作出特别接受的除外.

1. 订单的接受: 1.1 订单仅在负责人签字后对我司产生效力.任何询价单、确认具体交 货日期或者技术规格的订单,均仅在我司书面接受订单之日对我司产生拘 束力和效力. 1.2 订单并不包含任何特别技术规格的,则,对订单的接受表示供应商 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具有拘束力. 2. 价格: 除非另行注明并采用书面方式接受,否则,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得作出任 何更改.该价格包括规定的已付运费,免费包装,不包含任何附加税费. 我司仅接受一次性不回收包装. 3. 订单的完成: 3.1 供应商应授权我司任何正式授权的代表到访供应商厂房,检查货品 和我司尚未履行的订单. 3.2 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委派其他供应商完成我司订单,此外,供应商亦不得将我司全部或者部分订单分包他人.无论在何种情况 下,订单仅应由供应商自行完成. 4. 交货: 4.1 交货不得超过预订数量.本项规定同样适用零散订单.我司应按照 第5.4 项的规定在便宜时刻退回多余货品. 4.2 交货必须在我司订单注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作出.交货必须附随 凭证,凭证需注明订单编号、交货包裹的数量.如不能满足我司的上述要 求,我司可要求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 5. 货品的验收: 5.1 我司应按照我司的标准,在我司授权的服务代表实施合规性控制 后,通知验收部门验收货品. 5.2 在货品按照第 5.1 项的规定验收或者我司验收部门收到货品之日起

30 日后,即发生财产转移. 5.3 在货品交递我司验收部门之日起至第 5.1 项规定的验收或者作出不 合格通知之日止的整个期间,我司将在我司的厂房持有货品. 5.4 对于任何不达标货品,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回运运费及其风险.供应 商可在不合规通知作出之日起

48 小时内来我司厂部取走不合格货品. 5.5 不合格通知表示:应按照我司要求,立即更换不合格货品、终止我 司对订单的义务或者终止合同. 5.6 对于订单相关的所有货品,验收日期为有效日期. 6. 保证――责任: 6.1 供应商保证货品在按照第 5.1 项验收后,至少一年内,不存在任何 因设计、制造、材料缺陷. 6.2 对于质保期内通知的任何缺陷,供应商应按照我司的要求立即更 换、修复相关货品或者促使会计借记. 6.3 此外,供应商应负责由货品潜在缺陷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者损失, 本项规定不存在时间限制. 6.4 对于任何由我司所有、委托供应商托办或者由供应商所有或者要求 的车辆负载的货品,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责任. 6.5 如任何货品因委托供应商更换或者修复而导致我司订单无法满意完 成的,则,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保险: 因订单的接受而导致供应商的责任发生修正的,我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 保险责任,为确定的风险投保.此外,我司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 证明保险有效、符合我司的要求. 8. 发票、支付: 8.1 供应商应为每次交货开具一张发票,注明订单编码、交货凭证编 号. 8.2 每张发票必须列明基准价格明细、折扣以及订单在接受时约定的附 加费用(如必要).税前应付款项及相关税费均应单独规定 8.3 我司将在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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