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5-12-25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 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 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

(一)项、第

(二)或第

(四)项规定的情 形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 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五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第

(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普通股股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注销股份,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

(一)项至第(三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

所收购的普通股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公司注销股份,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核减.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份回购 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 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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